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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代孕服务:插队怀孕被辞退 专家:“排队怀

时间:2019-05-29 10:04

来源:未知作者:佚名点击:55

  

  插队怀孕被辞退专家:“排队怀孕”侵犯生育自由

  原标题:"插队"怀孕被辞退,能否获赔

  “二胎”政策放开后,因女职工扎堆生育,有单位出台“排队怀孕”的办法,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。一名女教师因“插队”怀孕被单位辞退引发劳动纠纷——

  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,单位出台规章制度,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,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,确定怀孕顺序,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。一名女职工“插队”怀孕,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了劳动合同。为此,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。那么,生育高峰期单位下令“排队怀孕”,女职工“插队”遭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?

  员工怀孕被要求“排队”

  潘佳怡,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,2008年3月入职,当年9月,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。2014年9月,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,其中第29条约定,“如违反幼儿园规定,合同自动解除”。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,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,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。

 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,教职员工有数十人,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,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。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,教师都很年轻,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,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,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。好在领导统筹兼顾,合理安排教学计划,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。

  然而,随着“二胎”政策的放开,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,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,都想尽早生育,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。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,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。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,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。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,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,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。

  为此,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。集团公司多次开会研究,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。可是,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,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,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。无奈之下,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,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。

  2015年3月,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“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、婚假等有关规定”。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:“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(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),按照来园工作年限、年龄、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(幼儿园公示),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”“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,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,按自动辞职处理”。

  “排队怀孕”?乍一听到这种说法,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,这怎么可能?怀孕、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,怎么可以由着别人“摆布”,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?此规定一经出台,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——“能不能按时怀孕,谁也不敢保证。轮到某位老师怀孕,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,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,就不让生下来?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。”

 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,毕竟找份工作不易,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。于是,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。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,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,然后进行公示。

 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,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。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,潘佳怡以综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。可是,由于有些老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,此后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队问题,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,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。2017年6月12日,在重新公示中,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。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,但也不敢当面顶撞,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,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,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。

  “插队”怀孕被辞退

  可是,谁也没有想到,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,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。过了几天,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觉得不对,很准时的例假却迟了几天没有来,她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,这才知道自己怀孕了。

  “我怀孕了,这可怎么办啊?”听到妻子说怀孕,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,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,丈夫有些不解。

  “你不知道,我们幼儿园刚刚出台了一个规定,申请生二胎的教师必须要按考核打分排队,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,按自动辞职处理。”潘佳怡说到这里,叹了一口气:“我排名第七,现在不能怀孕,不然工作就没有了。”

  “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,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,这简直是太荒唐了!”徐坤愤愤不平,但转念一想,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,便宽慰道:“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,领导会通情达理的。”

  第二天一上班,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,嗫嚅道:“园长,我怀孕了,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。”闻此消息,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,反问道:“你的排名只是第七,现在怎么能怀孕呢?”

  “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。但我现在怀孕了,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。”见潘佳怡态度坚决,园长两手一摊,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:“排队怀孕,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,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。你坚持怀孕生育,我个人做不了主,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。”

 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,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,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。最终,大多数人认为,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,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,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,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,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。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。于是,2017年6月30日,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,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》,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,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 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

  接到了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》,潘佳怡不服,2017年12月1日,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。

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,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,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,幼儿园未提出异议;2017年5月,潘佳怡怀孕;2017年6月30日,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;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.8元。

  2018年1月22日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: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.2元。

 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,幼儿园表示不服,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,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
  幼儿园诉称: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,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。2015年3月,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“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、婚假等有关规定”,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。

  幼儿园认为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,适用法律错误。2008年10月,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,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。2015年10月开始,幼儿园依据“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、婚假等有关规定”以及职工上交的“怀孕申请”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,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。2017年3月,“二胎怀孕排队顺序”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,按顺序,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(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)。2017年5月,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,故意提前怀孕,这种无组织、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,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,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。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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